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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知识
差额缴税的物业单位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差额缴税的物业单位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规定所指的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是否必须要有相关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如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但没有物业管理资质,发生与物业管理有关水电费代收代付业务,是否也能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政策?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第十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十九款:“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房屋开发公司在房屋销售后,如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可以按上述政策执行,对确属代收转付的其他项目也可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并没有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一定要有资质,房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发生的与物业管理裡有关的水电费代收代付业务,可差额纳税。但是,企业应注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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