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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知识
购入设备运费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购入设备运费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运费事宜。我公司2011年1O月支付了设备款,同时供应商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在当月抵扣。2011年11月份我公司与供应商又签订该买卖合同的补充变更协议,约定供应商负设备的运输,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运费。供应商为我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填写项目是设备运费还是设备名称?如果不可以,供应商应为我公司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中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全、代收款项、代垫款、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向供应商支付的设备运输装卸费,属于供应商销售设备计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可以按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设备运费”。
但个别地方对这种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明确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通后处理。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l号)第五条规定,凡价外费用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开在同一张增值税悦专用发票上的,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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