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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知识
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如何缴税?
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如何缴税?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线发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两个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对于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自产自用到所承包的工程上,是缴纳增值税还是随建筑业税目整体缴纳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枣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企业附迂的工厂、车间(包括搅拌生产自产货物(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而从事货产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两个文件纳税主体不同(生产企业、基建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但税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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